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02號上訴人 黃明義 即私立建志國英數短期補習班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 律師
王仁聰 律師 吳秋麗 律師被上訴人乙○○即私立上景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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