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1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163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85號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9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冒其兄甲○○之名申請取得甲○○之護照(冒名申請護照罪部分已經原審判決確定)後,再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冒充甲○○之名並持該冒名申領得之護照,先後於93年3月10日起至95年10月19日止,於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時間,在高雄小港國際機場,使該查驗之公務員,將不實之甲○○多次出、入境等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而准許乙○○出、入境臺灣,足生損害於內政部主管機關對於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乙○○就附表編號1至9之犯罪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係連續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就附表編號10至12之犯罪係另犯3次之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1
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及91年11月26日91年度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 固坦 認持冒其兄甲○○之名申請取得甲○○之護照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出、入境臺灣之事實不諱。惟按「入出國者,應經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禁止其出國: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出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者。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出國許可證件未依第4條規定查驗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8、9款(96年12月26日修正前為第7、8款)均定有明文。由上述規定可知,主管機關入出境之驗證人員,依法自須進行查驗,並非一經申請即須依其申請之內容予以記載,就通關之人所持護照之真偽與同一性,查驗人員具有實質審查權,應無疑義,參照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及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縱認被告乙○○確有持冒名之護照入出國境而由主管機關之查驗人員依法進行護照查驗,被告之行為,亦核與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構成要件有間,自不能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相繩。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持之前開論據,均無法採為認定被告乙○○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行,被告乙○○上開被訴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自屬不能證明。原審因以公訴人認被告乙○○此部分與原判決關於被告乙○○論罪科刑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被告乙○○此部分無罪之諭知,另就附表編號10至12部分(公訴人於原審更正陳述為3次係數罪併罰關係)為無罪之諭知,經核均無違誤,檢察官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關於諭知被告乙○○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係不當,為無理由,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美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張意聰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葉淑華附表:
┌──┬──────┬──────┐│編號│出境時間│入境時間│├──┼──────┼──────┤│1│93年3月10日│93年3月16日│├──┼──────┼──────┤│2│93年7月20日│93年7月26日│├──┼──────┼──────┤│3│93年9月29日│93年10月5日│├──┼──────┼──────┤│4│94年9月29日│94年10月7日│├──┼──────┼──────┤│5│94年10月31日│94年11月9日│├──┼──────┼──────┤│6│95年2月23日│95年3月1日│├──┼──────┼──────┤│7│95年4月6日│95年4月12日│├──┼──────┼──────┤│8│95年5月20日│95年5月23日│├──┼──────┼──────┤│9│95年6月1日│95年6月8日│├──┼──────┼──────┤│10│95年7月23日│95年7月31日│├──┼──────┼──────┤│11│95年9月10日│95年9月17日│├──┼──────┼──────┤│12│95年10月14日│95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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