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161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告 陳愛薇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61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486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6140元自民國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3萬5857元自民國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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