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陳鴻鳴
陳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134,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
○鎮○○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