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營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
被移送人 謝宗庭
被移送人 邱清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2年11月25日以南市警學偵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宗庭、邱清元均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各處罰鍰
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開山刀貳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謝宗庭、邱清元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
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11月18日22時15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與法源路口。
(三)行為:均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謝宗庭、邱清元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六張。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並扣得開山刀二把在卷可稽。
三、扣案之開山刀二把為被移送人分別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