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侯學義~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欣銓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柒仟貳佰貳拾肆元│EC一二八六六五││││司代表人 張昭立 │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