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勞保罰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35號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人 潘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罰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對其所為新臺幣3萬7千788元之罰鍰處分而起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但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