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69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李若伶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下午二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