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46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吳逸慈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及按附表所
示之金額、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叁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約定條款第二十五條及個人信貸借
據暨約定書約定條款第十二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訂立信用卡契約,約定由
被告向原告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威士信用卡,被告得於特約商店以該信用卡記帳消費或
向指定之機構預借現金,並應於每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向
原告清償,逾期應另給付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詎被告至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止,持上開信用卡共積欠
新臺幣(下同)四萬四千一百四十九元,及其中本金部分
三萬八千七百九十四元自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又兩造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訂立借貸契約,約定由被
告向原告借款三十萬元,借款期間自翌日起至九十六年十
月二十八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九‧九九固定計算,
自貸款撥付日起算一個月為一期,按期於每月二十八日繳
付,按日計息,分二四期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本息,逾
期償還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
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或不依約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攤還
本息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尚積欠二十五萬四千零六十三元,及其中本
金部分二十五萬三千六百九十九元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以及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爰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貸款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
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歷史帳
單彙總查詢單、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
易明細表為證。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持卡
人計息查詢、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單、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
張應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貸款契約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即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三)就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
萬元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五款亦有明定,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且
所命給付金額未逾五十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
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
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林錫欽
附表:被告應給付之利息、違約金
┌────────┬────────┬────────┐
│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
├────────┼────────┼────────┤
│(信用卡契約)│自民國九十五年九│無│
│叁萬捌仟柒佰玖拾│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肆元│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
├────────┼────────┼────────┤
│(借貸契約)│自民國九十五年三│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貳拾伍萬叁仟陸佰│月二十八日起至清│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玖拾玖元│償日止,按週年利│償日止,逾期在六│
││率百分之九點九九│個月以內者,按前│
││計算。│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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