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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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李若伶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下午二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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