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陳文貴 即資升企業社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1,86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