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146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4,74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訴訟標的係以撤銷債務人之詐害行為及塗銷債務人與受益人
間之物權行為者,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所塗銷登記之
不動產之價值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及塗銷之物權行為標的
物(即系爭不動產)其價值分別為209,900元(台中縣大里市○
○○段2969建號建物課稅現值)、410,400元(台中縣大里市○
○○段○○○○○○○號土地之之公告現值),二者合計620,300元,
台中縣稅捐稽徵處大屯分處函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
本各一件在卷可證,是以該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6,830元,原告僅繳納4,740元,尚欠2,09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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