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五九號
原告乙○○
送達代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柒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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