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家業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柒仟叁佰捌拾壹元折合銀元貳拾玖萬貳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貳拾伍元,折合新臺幣捌仟柒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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