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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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64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黃書璇
何宣鋐 林友澤 被告 王貞淯 原姓名 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零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1年度基小字第1645號):│├──┬──────┬─────┬───────┬────┬────┤│編號│請求之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1│47,079元│41,374元│民國96年2月11│20│無│││││日起至清償日止│││├──┼──────┼─────┼───────┼────┼────┤│2│43,974元│43,974元│民國100年4月22│20│無│││││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