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5號上訴人 楊通達
楊玉童 楊雲翔 楊雲飛 楊淑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敬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7,44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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