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 林永謙 被上訴人 邱世仁 以上上訴人與邱世仁因99年度重訴字第23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6,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3,5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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