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56號聲請人 廖信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4年9月6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由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收養為養子,惟乙○○已於84年9月6日死亡,今期望能認祖歸宗,為此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乙○○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考其立法意旨,係以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至於單獨收養而收養者死亡後,或夫妻共同收養時,夫或妻死亡,而生存之一方與養子女已終止收養關係後,養子女亦可適用本項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其與已死亡之養父母之收養關係。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由養父母乙○○、 蔡秀英 共同收養為養子,而聲請人已於101年11月16日與養母蔡秀英終止收養關係,另養父乙○○業於84年9月6日死亡,已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乙○○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鈴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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