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25號聲請人 許妍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