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345號
原   告  林佳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0,2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惟本件
原告起訴前曾聲請調解,經本院調解庭於民國104年5月22日調解
不成立(104年度司中調字第563號)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此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得以前已繳調解之
聲請費扣抵之,是原告應以書狀陳報並檢附上開調解程序所繳納
之裁判費收據,按已繳之費用自行扣抵後,補繳本件不足之裁判
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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