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司桃簡調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桃簡調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銘鴻徐家淇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徐銘鴻於民國94年4月向聲請人
申請信用卡使用,惟未依約還款,此筆債權業經聲請人取得
執行名義。詎相對人徐銘鴻唯恐自身債務問題致其財產遭各
債權銀行強制執行,故將購置之不動產即坐落桃園市○○區
○○段○○○○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84/1000、同段547
建號所有權應有部分全部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
○○號2樓(下稱系爭不動產),以借名方式登記予訴外人即
相對人徐銘鴻之母親所有,後再由其母親以贈與為原因,移
轉登記予相對人徐家淇。相對人徐家淇為相對人徐銘鴻之女
,且相對人徐家淇為未成年人,又據訴外人即徐銘鴻之母坦
言,系爭不動產之房屋貸款實際均由債務人即相對人徐銘鴻
所繳納,且其亦設籍於此,足見系爭不動產實際所有權人應
為相對人徐銘鴻,其等間之移轉所有權行為,明顯係相對人
徐銘鴻為防止其債權人等對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所為,
聲請人為保全債權自得代位相對人徐銘鴻請求相對人徐家淇
返還系爭不動產予相對人徐銘鴻,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主張依民法大第242條代位
行使相對人徐銘鴻對相對人徐家淇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
,請求相對人徐家淇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返還登記為相對人徐銘鴻所有。惟查,聲請人代位行使
相對人徐銘鴻之請求權,自不得以徐銘鴻為相對人而聲請調
解(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342號判例參照)。從而,聲請
人此部分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次查
,調解可使雙方當事人拋棄之權利消滅,聲請人對相對人徐
銘鴻有債權存在,於符合民法第242條之規定時,雖得代位
行使相對人徐銘鴻之權利,惟聲請人僅得代位行使相對人徐
銘鴻之權利,以保全其債權,並無權就系爭不動產處分相對
人徐銘鴻之權利。因此,聲請人無從於調解程序中與相對人
徐家淇就系爭不動產成立互相讓步之合意,進而拋棄相對人
徐銘鴻之權利,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亦顯不能調解。從
而,聲請人主張代位行使徐銘鴻之權利並聲請調解,依其法
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

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