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調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資
事件,對本院民國106年8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更正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異議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
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
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書
狀二件,補正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
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
,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
3項固定有明文。惟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
,且經通知未為補正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則為民事訴
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6年9月11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民
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
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書狀2件,未據聲請
人簽名或蓋章,與上揭規定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簽名或蓋章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或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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