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岡小字第34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王崙伍
朱宏霖
被 告 葉昱德 即 葉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捌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馥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