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1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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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1152號
原   告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訴訟代理人  陳育德
被   告 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倢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出借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予訴外人
陳永來 ,再從陳永來處取得由被告簽發予訴外人高島國際建
設有限公司(下稱高島公司)、高島公司記名背書予陳永來
、陳永來空白背書給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
支票)。詎料,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20日、5月5日,分
別將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支票存入土地銀行後透過
台灣票據交換所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崁分行提示後,竟均
遭台灣票據交換所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而退票
,今原告即依系爭支票之法律關係,向發票人即被告追索票
面金額及法定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僅於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時於異議狀陳稱:該項債務尚有
糾葛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附卷為憑,而系爭支票由原告存入土地銀行後透過台灣票
據交換所向臺灣中小企銀南崁分行提示,並經台灣票據交換
所出具退票理由單,應無造假之疑慮,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異議狀完全未說明何糾葛),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
之規定,視同被告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
之」、「空白背書之匯票,得依匯票之交付轉讓之」、「前
項匯票,亦得以空白背書或記名背書轉讓之」、「執票人應
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
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票據法第30條第
1項、第32條、第3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依票據
法第144條準用之。及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
支付」、「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
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
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
、第132條第1項本文、第133條亦有明文。查系爭支票記
載受款人為訴外人高島公司,而高島建設公司已在系爭支票
背面背書(見本院18頁、第19頁)予訴外人陳永來,而陳永
來後未再記載被背書人,原告自得因陳永來交付系爭支票而
取得票據權利,是原告既已證明取得背書連續之系爭支票,
並於提示後遭付款人退票,本得向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即被告
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2條第1項本文、第133條追索票
面金額暨自提示日起按年息6%計算利息,惟原告僅聲明請求
票面金額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7月27日,
見支付命令卷第18頁)起按年息5%(民法第203條)計算之
利息,對被告並無不利,自屬有據。從而,原告依系爭支票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
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沈佳螢
附表:
┌─┬─────┬────┬─────┬───────┬───────┬──────┐
│編│支票號碼│發票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即退票日│付款人│
│號│││(新臺幣)│(民國)│(民國)││
├─┼─────┼────┼─────┼───────┼───────┼──────┤
│1│AF0000000│樂成人力│500萬元│106年4月20日│106年4月20日│臺灣中小企業│
│││資源顧問││││銀行南崁分行│
│││有限公司│││││
├─┼─────┼────┼─────┼───────┼───────┼──────┤
│2│AF0000000│樂成人力│500萬元│106年5月5日│106年5月5日│臺灣中小企業│
│││資源顧問││││銀行南崁分行│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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