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0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雅靖 被上訴人即被告 唐邱瑞霞
唐廷其 唐廷語 唐以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黃雅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7,38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等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唐國彬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9,650,000元,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等人給付之金額而核定之,故上訴利益為19,650,000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即徵收277,380元。
二、核本件應徵收第二審上訴費為277,380元,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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