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9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凱雯選任辯護人陳佳俊律師被告陳怡如輔佐人即被告之母 林春杏 年籍住居所詳卷選任辯護人 張格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406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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