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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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50號原告 陳弘宜 被告 陳俊巷
陳賴富美
陳彥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8萬3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74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