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嘉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裕豐 聲請人 劉咏華 前列嘉浤營造有限公司、劉咏華共同上列聲請人嘉浤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陳蒼興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嘉浤營造有限公司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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