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宏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宏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宏智先前(一)於民國106年間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二)於105年間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04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後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32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0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三)於105年間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7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四)於105年間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105年度易字第70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五)於106年間因施用第1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15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六)於106年間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013號各判處8月、4月確定;(七)於106年間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57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八)於106年間因施用第1、2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8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後上開(一)至(五)所示案件,再由臺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上開(六)至(八)所示案件,則由本院108年度聲字第7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經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106年3月15日入監執行後(於107年8月11日始起算,聲請書漏載),已由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2681號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