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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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明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848公克)及用以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均沒收銷燬。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偵辦之被告陳建明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7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白色潮濕結晶1包(驗餘淨重0.5848公克)及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7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該案扣案之白色潮濕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5848公克)一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0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下稱本案毒品鑑定書)各1紙存卷可查(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750號卷【下稱毒偵卷】第6至8、6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是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另扣案之吸食器具1組經送驗後,雖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本案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查(見毒偵卷第67頁),然該扣案物業經檢察官另為廢棄處分一節,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1紙在卷足稽(見毒偵卷第109頁),是上開扣案物既已廢棄,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