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立崴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立崴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055號、第205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月4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055號、第205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至第45頁),再經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白色透明結晶1包、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各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各驗餘毛重1.717公克、2.2888公克),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新竹縣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9日毒品證物檢定分析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2月5日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證(246號毒偵卷第12頁至第13頁背面、第14頁、第60頁、6418號毒偵卷第20頁至第21頁、第21頁背面、第46頁),堪以認定,是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故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伃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暨重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外包裝袋1包(驗餘毛重1.717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外包裝袋2包(共驗餘毛重2.288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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