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780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陳富興 債務人 盧玉蘭盧日岳 之繼承人債務人 盧玉妹 即盧日岳之繼承人債務人 盧月花 即盧日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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