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7號聲請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繼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6月9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台幣37,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8月2日起至民國101年8月1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繼謙股份有限公司、誠洲股份有限公司。嗣債務人誠洲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貨款,詎債務人屆清償期不為清償,計尚欠貨款總計美金1,457,146.5元及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訂購單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簡易庭法官劉長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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