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3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296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甲○○所經營之立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立泰公司)承租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部,租賃期限1日,每日租金新臺幣(下同)1600元。詎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租賃期限屆至後,竟未依約返還車輛且將該車占為己有。嗣於95年6月間,始經甲○○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近尋回。
二、案經立泰公司代表人甲○○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立泰公司之代表人甲○○之證述相符,復有高雄市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租車契約書及和信電訊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查詢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採為論罪之依據。
三、被告於行為後,如附表二所示之相關法律均業經變更,並俱於95年7月1日施行,玆經整體比較結果,裁判時法並未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各該行為時法,亦即修正前法至明。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而將承租之車輛侵占入己,對告訴人之財產權益損害非輕,其後亦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害,實屬不該,惟念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被告所侵占之車輛,其後業經告訴人派人尋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鄧藤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下稱舊法)之內容│裁判時法(下稱新法)之內容│比較理由│備註│├──────┼─────────────┼─────────────┼───────┼────┤│【罰金刑下限│罰金:(銀元)1元以上。│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罰金刑之下限,│舊法有利││之變更】刑法│││由銀元10元(亦│││第33條第5款│││經提高)即新臺││││││幣30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易科罰金折│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易科罰金折算標│舊法有利││算標準變更】│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準由銀元300元│││修正前刑法第│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即新臺幣900元│││41條第1項前│得以(銀元,下同)1元以上│,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提高為以新臺│││段、修正前罰│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幣1000元、2000│││金罰鍰提高標│。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就│。│元或3000元折算│││準條例第2條│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現行刑法第│1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41條第1項│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前段│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整體比較結果│舊法之最低刑度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較低,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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