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930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連兆宗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5月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8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謝靜恒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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