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6年3月13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延長羈押期間即將於96年8月12日屆滿,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8月13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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