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等案件,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肆萬元,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1月8日起犯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223號(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28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千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而接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