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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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29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02號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緝字第452、45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著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係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02號判決聲請再審,揆諸首開條文規定,顯係違背法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