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94號原告 黃朝棟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被告 李金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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