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23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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