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234號上訴人甲○○即原告號之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離婚部份新臺幣4500元,夫妻剩餘財產部分13050元,合計17
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