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58號原告 范嘉純 訴訟代理人 楊金池 被告莊 李秀美 被告 莊長運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筠婷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原判決記載│更正後之內容││處│││├───────┼────────────────────────────┼────────────────────────────┤│主文│被告莊李秀美、莊長運應連帶將坐落臺中市○○區○○段二九九│被告莊李秀美、莊長運應連帶將坐落臺中市○○區○○段二九九│││、二九九之一、三00、三00之一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二九九之一、三00、三00之一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B、C部分,合計面積一四一點一二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號B、C部分,合計面積一四一點一二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被告莊李秀美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二九八、二九九、二│被告莊李秀美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二九八、二九九、二│││九九之一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一二一點一│九九之一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一二一點一│││七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被告│七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騰空,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被告│││莊李秀美、莊長運應自民國一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返還第一│莊李秀美、莊長運應自民國一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返還第一│││項所示土地之日止,按年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貳拾參│項所示土地之日止,按年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貳拾參│││元。│元。│││被告莊李秀美應自民國一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返還第二項所│被告莊李秀美應自民國一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返還第二項所│││示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壹元。│示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壹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莊李秀美、被告莊長運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被│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告莊李秀美另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由被告莊李秀美、被告莊長運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被│││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告莊李秀美另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負擔。│││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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