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07號原告五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榮昆 被告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2,047元(即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98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