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88號原告 陳郡敏 原告 邱小芬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被告韓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秉權 被告海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英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先位或備位被告給付資遣費、加班費、國定假日加班費、未休假工資、提撥退休金及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原告先備位訴之聲明第一、二、四、五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國定假日加班費、未休假工資合計343,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875元,是原告應繳納裁判費6,275元;先備位訴之聲明第三、六項,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7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2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