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67號原告 金趙淑英 原告 金美岑 訴訟代理人 楊淑華 律師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曉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5,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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