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10號原告 林武璋 被告鴻禧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及負責人關係不存在,而依原告所提出被告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現登記原告就被告之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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