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17號上訴人 何崧源何榮耀
何榮光 (兼上一人送達代收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烟樹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財產權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顏世傑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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