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奕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麗琳 人原告 劉麗質 原告 顏順泉 原告 顏瑜 李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