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1號原告 王其美 被告臺北市北投區文化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福甦 訴訟代理人 高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欣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