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安豐華選任辯護人謝孟儒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戊○○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全部犯行,惟有證人證人陳○龍、陳○恩、許○貞、鄭○、梁○翔、買○豪、洪○徵、甲○、乙○、丙○、丁○等人之證述在卷可憑,足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及妨害性自主罪嫌重大,且被告對於犯罪情節多所保留之情形,有勾串證人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面臨此重刑,其棄保潛逃之可能性亦相對提高,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著自102年
6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黃珮如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